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如何处理税务
编辑:小货郎 发布时间:2021-06-04 11:35:41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新规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与旧货、旧货销售相关的政策,主要包括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9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2021〕90号)。这三个文件都与纳税人销售旧货、旧货的纳税有关,相关性很强。现在把这三个文件结合在一起,结合日常工作实践,在线整理解读,让大家更容易掌握和理解这些政策。
一、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如何征收增值税
二手物品的销售包括二手固定资产和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政策主要见于财税[2021]170号和财税[2021]9号两个文件。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21]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出售其已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可抵扣,且未按条例第十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简单方法,增值税减半征收4%。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外购固定资产;(2)购买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3)非正常损失的自制固定资产消耗的外购商品。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1]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税[2021]170号文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普通纳税人出售自有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征收增值税:
(1)2021年1月1日后购买或制造的自用固定资产销售,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21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出售自己购买或自制的自用固定资产的,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2021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出售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购买或制造的自有固定资产,按4%计算。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后购买或制造的自用固定资产的销售,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设备、工具、器具。
(五)前款所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别针
1.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不含其他个人,下同)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以外的旧物品,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商品,免征增值税。
其实对于普通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来说,他们掌握的主要原则就是固定资产是否允许从投入中扣除。如果政策允许从投入中扣除,他们将像销售其他商品一样纳税。如果政策不允许从投入中扣除,他们可以按照简单的方法纳税。
纳税人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含2021年1月1日,下同)以后实际发生的增值税税额,在2021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注明或按其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更容易理解,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必须录入固定资产成本,所以增值税只能按照2%的简单方法征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21]9号文件下发后,财税[2021]29号文件已经失效,以前销售旧固定资产不超过原值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全部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如何征收增值税
(一)旧货的概念
根据财税[2021]9号文件,所谓二手物品,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物品(包括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但不包括已经自用的物品。
(二)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别
虽然二手商品和二手商品都是二手商品,但是商品的使用者和销售者是不同的。在二手货销售中,商品的使用者和销售者是两个人。即一个人使用商品,另一个人销售。纳税人销售二手货是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一般涉及购买二手货后再向外界销售,比如第二汽车代收业务单位。纳税人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属于销售二手商品,属于销售二手商品。销售二手商品时,商品的使用者和销售者是同一个人。
(三)税率适用
根据财税[2021]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二手货,按照简易方法征收4%的增值税。也就是说,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都是按4%的税率征收。
三、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如何开具发票
纳税人在销售二手货和旧货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直是困扰纳税人的问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90号),明确了如何开具发票。国税函[2021]90号解释可归纳如下:
(一)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
1.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21]170号文件和财税[2021]9号文件适用按简易方法减半征收率4%的增值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普通发票只能在下列情况下开具:
(1)2021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出售自己购买或自制的自用固定资产的,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21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购买或自制的自用固定资产的,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已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可抵扣且未按条例第十条规定从进项税额中抵扣的,按照简易方法减半征收增值税,税率为4%。
2.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代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由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事实上,在国税函[2021]90号文件下发前,纳税人按照财税[2021]29号文件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号规定征收增值税税率为4%减半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21]90号文件只是进一步明确了这个问题。
(二)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一般纳税人销售2021年1月1日后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21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后购买或自制的自用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普通纳税人销售除固定资产以外的自用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在应用简单增值税征收政策时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国税函〔2021〕90号文件分别明确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时,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交税金=销售额4%/2。
在实践中,有人认为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旧货、旧货时,按照简单的方法适用4%征收率减半的增值税政策,销售额=销售额含税/(1.2%),应纳税额=销售额2%。事实上,无论是按照以前财税[2021]29号文件,还是财税[2021]170号文件和财税[2021]170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的旧货和旧货时,都适用简易法征收增值税的政策,销售金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应与国税函[2021]90号文件相同。减半征收4%增值税的结果与直接征收2%增值税的结果明显不同。国税函[2021]90号文件中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这一问题的处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时,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2021年以前,根据财税[2021]29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原则与一般纳税人相同,销售及应纳税款的确定与一般纳税人相同。但根据财税[2021]9号文件规定,除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其他个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所以2%的征收率是增值税转型后新的征收率,目前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二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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