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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关注:336 发布时间:2022-03-23 12:00:04

导语本文整理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经验知识,帮助您全面了解,小白也能成为高手,跟随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1.评价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采用比较低价法,竞争性谈判采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的评估方法是谈判团队的所有成员集中精力与单一供应商谈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第二轮报价和比较终报价,然后采购方从谈判小组提出的交易候选供应商中选择比较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较好、报价比较低的供应商作为交易供应商,并将比较终结果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未中标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的评价方法是竞争性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精力与单一供应商谈判,在明确采购需求后要求所有参与的供应商进行比较终报价,比较后根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评价因素对量化指标进行评价,得分比较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2.审查侧重于不同方面。竞争性谈判比较重要的考虑因素是综合指数。在谈判中,供应商可以更清楚地了解采购需求,在比较终报价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这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种判断。

3.确定供应商的不同方式。除发布公告外,竞争性谈判和议标也可由采购商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或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4.这些文件在不同的日期印发。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的要求从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止,不得少于10天。

5.澄清修改时间不同。竞争性谈判的规则是在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所有收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少于三个工作日,供应商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应推迟。竞争性谈判的规则是在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前至少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得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少于5天,应满足供应商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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