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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哪些及其标准?

关注:76 发布时间:2021-08-26 19:02:09

导语本文整理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哪些及其标准?经验知识,帮助您全面了解,小白也能成为高手,跟随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特别附加税扣除的项目包括:1 .儿童教育;2.成人继续教育;3.大病医疗;4.住房贷款利息;5.养老支出;6.个人对教育等公益事业的捐赠。特别附加税抵扣标准如下:1。儿童教育扣除标准为每名儿童1000元,教育一般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2.继续教育的特别扣除额以每年3600或4800的标准为基础;3.大病医疗扣除标准为每年8万元。

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特别附加扣除。为减轻群众负担,狠抓让群众获得更多利益的要求,特附加扣税标准如下:1。儿童教育扣除标准为每名儿童1000元,教育一般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2.继续教育的特别扣除额以每年3600或4800的标准为基础;3.大病医疗扣除标准为每年8万元。

标准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2章至第7章:

第二章:儿童教育

第五条: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费用,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专科、本科、研究生、博士教育)。

已满3周岁且在进入小学之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扣除的扣除标准,也可以选择双方分别扣除50%的扣除标准,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保留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证明材料备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费用,按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每月400元扣除。同等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接受继续教育的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的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向父母或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保存相关证书和其他材料备查。

第四章:重疾医疗

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扣除个人负担(指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后,由纳税人在8万元限额内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其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扣除。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保留与医疗服务收费和医疗保险报销相关的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为患者提供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中记录的本人年度医疗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纳税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中国境内为自己或配偶购房所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费用,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当年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比较长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第一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抵扣。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方可以选择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房的第一套住房贷款,贷款利息费用可由购房人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由夫妻双方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保存住房贷款合同和贷款偿还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房租

第十七条: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内注册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注册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的登记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各直辖市行政区域、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纳税人就业的地级市(地区、州、盟);纳税人无用工单位的,应为其综合收入结算受理税务机关所在地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有一方可以扣除房屋租赁费用。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费用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保存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养老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供养一名以上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统一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不是独生子女的,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与兄弟姐妹分摊,每人分摊的金额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被抚养人平摊或约定,也可以由被抚养人分配。约定或者指定划拨的,应当签订书面划拨协议,指定划拨优先于约定划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更改具体的分配方法和配额。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赡养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父母,以及子女死亡的60周岁以上的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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