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的承包期为多少年?
关注:15 发布时间:2021-09-10 19:02:09
三十年
根据我国物权法关于耕地、草地、林地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种树木林地承包期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我国法律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耕地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21世纪,人口增加,耕地减少,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要保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必须保证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不完全统计,土地面积约为18.29亿公顷,人均耕地0.26公顷。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耕地面积为182476万亩。
耕地可分为普通耕地和临时耕地。常用耕地是指专门种植农作物,经常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土地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和可以正常收获而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有用农田。耕地作为我国的基础和宝贵的土地资源,受到中国土地法的严格保护,个人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侵占。
临时耕地,又称“扶田”,是指在普通耕地之外临时耕种农作物而无法正常收获的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在25度以上的坡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上,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在其他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地方,要逐步退耕,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所以我们可以把这部分临时耕地称为待退临时耕地。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用多少,耕地多少”的原则,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相当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无条件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资金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应当制定耕地开垦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检查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占用耕地的耕地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减少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但是,由于个别省市缺乏土地储备资源,如果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已开垦的耕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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