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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低一级的法院称为什么人民法院?

关注:57 发布时间:2022-02-20 20: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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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比较基层的地方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

在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和比较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其中,普通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常基层人民法院是县级或县级以下,乡镇的叫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比较基层的地方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称谓方面,基层法院名称为“xx县(市、区)人民法院”,未出现“基层”二字。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和数名法官组成。设立了刑事、民事和经济法院,由院长和副院长组成。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设立若干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审理案件外,还办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人民法院关于法律事务的程序性决定,如是否立案,称为裁定;实质性的案件审理决定称为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案件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合议。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及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更换人民法院院长的,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人民法院批准。助理法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还有书记员、执行者、法医和司法警察。各级法院要接受同级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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