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应该有一种怎样的监管和引导
编辑:笑笑生 发布时间:2021-08-23 20:05:01
“目前微商有一个很大的困惑,就是虽然微商和微信都姓‘微’,但微商并不是微信独有的。其实微商业理念的初衷应该是微营销。”9月21日,腾讯研究院研究员杨乐在“移动电商营销与监管研讨会”上表示,由于不同类型微商的主体性质不同,其服务商的责任也不同。
此前,由中国互联网学会微商工作组和易观智库联合发布的2021中国微商发展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微商研究报告”)也指出,“微商作为一种社会化的移动电商模式,从朋友圈起步,逐步拓展qq空间、微博、e-mail、联系人、陌生人、博客、论坛等。2021年以来,微商业生态圈逐步形成,包括微产品、微店、微商团队、微商平台、微服务,并扩展到微商模式和微创业。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第一季度,微商行业从业人员已达1007万人,市场规模达960亿元。
移动化、模块化、碎片化的微商出现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行业呈现出移动性、模块化和碎片化三个发展方向,相应地形成了三种类型的模式,称为微商。
据悉,常见的独立app应用包括移动淘宝、移动天猫、移动京东、近期新兴的口袋购物等都属于移动电子商务;模块化电商是指传统电商公司开发的独立移动应用之外的其他移动app应用,如嵌入出租车软件和影评软件的电商模块。
“如果微信店铺属于模块化电子商务,微信店铺的微信账号页面会提供微信账号运营者的详细主题信息,但微信并不推广和宣传微信店铺的功能,相关业务由运营者进行。自己操作。”杨乐举例分析。
第三类是碎片化的电子商务,也就是说这类电子商务处于完全碎片化的状态。从商品展示、通信、支付到物流交易,用户可以充分利用各种工具,根据自己的需求自主选择和自由组合,比较终完成整个交易。
据报道,碎片化电子商务具有明显的交易流程碎片化、交易工具碎片化、交易信息碎片化和交易证据碎片化的特征,作为工具提供者只能被动参与一个或几个环节,无法了解整个交易过程。
“比如一个卖家可以用微博、朋友圈、淘宝、搜索贴吧等。来展示商品,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甚至线下洽谈,然后通过银联、网银或支付宝转账完成支付,通过快递完成物流,每一个环节都有几个选项。”比如杨乐说。
两类微商应承担网上交易平台的责任
杨乐进一步指出,微商中,除了运营商,还有各种服务商,一个是移动电商和模块化电商中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一个是碎片化电商中的碎片化工具提供商。由于两类服务提供者的性质不同,其责任也不同。
“比如上述第一类、第二类微商中的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就应该承担网上交易平台的责任。”杨乐认为。
“因为在电子商务动员和电子商务模块化两种类型中存在真正的‘网络交易平台’,所以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根据新消费者法的规定主动承担其应有的责任。”杨乐说。
碎片化交易不能被视为“平台”
“碎片化的电子商务模式涉及多种工具提供商,有其不同于网上交易平台的特殊性。”杨乐说。
“从交易链接来看,如上所述,卖家可以在微博和朋友圈发布商品交易信息,然后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引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议价,再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银联支付甚至货到付款进行支付。完成付款的方式,比较后卖家选择使用哪家快递公司发货。”杨乐指出“整个过程在产品中都不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在这种交易模式下,无论是哪种个别工具,都没有办法了解和控制整个交易过程。”
“另外,从工具角色的角度,根据以上对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构成要素的分析,微博、微信、陌陌、短信、电话等的主观目的。不是促进交易和开展交易活动。这类工具提供商只在交易所的所有方面提供某种类型的技术服务。”杨乐说。
因此,杨乐认为,由于个人用户的碎片化使用,即在信息发布空间发布与交易相关的信息,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交流与交易相关的信息,或者仅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无法认定其为在线交易平台。否则,所有线上平台企业和线下非交易场所,包括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都会因为个人用户的个人行为被认定为“交易平台”,这显然是不一致的。
这是有效引导和鼓励创新的比较佳政策
“微商可能会释放更多的社会闲置资源和力量。,大家都在谈论互联网共享经济。微商其实是更好的整合社会上可以作为销售渠道的资源,从而帮助企业和消费者。建立更多的人民币和便捷的沟通渠道。”易观国际智库智慧研究所所长李智在会上发言。
微商的研究报告也指出,微商作为移动购物的一部分,有着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
同时,报告也认为,新事物的发展总是伴随着问题。目前微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引导这种快速发展的趋势,如何划清界限。
然而,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看来,中国的社会和商业模式呈现出一种类似微商的新模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应该再用传统的监管思维来看待它,而应该更多地鼓励它,让新的模式有一个尝试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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